一、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且户籍迁入年限在1年以上;非本地户籍申请人在本地有固定的工作且在本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本地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房;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 申请家庭财产总值(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不高于上年度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
5.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中1人家庭即单身人员提出申请的,应年满18周岁,并符合上述条件。本地户籍单身人员提出申请的,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符合上述条件。
二、申请渠道及提交资料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在意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所在地办理公租房资格登记。房源所在地城镇户籍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非房源所在地城镇户籍家庭向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登记申请审批表》;
2. 承诺书;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首页、索引页、单页)、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
5.本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
6. 非本地户籍家庭,需提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并经本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正式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外地市户籍的还需提供本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
三、审查审核程序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等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等部门对资料进行核查,核查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向申请家庭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申请家庭持《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报名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