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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内新生考省内高校可迁户口啦!8月4日起施行

2017-07-07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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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新闻房产网讯:7月6日,省公安厅官网挂出《关于调整驻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省内新生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起驻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省内新生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通知自2017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日。 

根据通知规定,申请迁移户口的新生可持户口簿中的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到学校报到。学校要在入学年度的11月1日前,持录取通知书、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盖有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或省、市人社部门技工学校招生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到驻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据省公安厅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此次政策调整是为了贯彻国办发〔2016〕72号和鲁政办发〔2017〕33号文件精神。国办发〔2016〕72号文件(《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明确要求,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省会及以下城市要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探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政策调整前,我省自2008年开始,大中专院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外省生源学生考入山东省大中专院校,仍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当时政策的调整,是因为我国教育、人事、劳动用工等制度改革不断深入,特别是2004年山东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取消公民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关于调整驻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省内新生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国办发〔2016〕72号和鲁政办发〔2017〕33号文件精神,现就驻鲁普通高校(指经批准列入国家和省招生计划且具有学历或技工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科研机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下同)录取省内新生的户口迁移政策调整如下:

自2017年起驻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省内新生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申请迁移户口的新生可持户口簿中的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到学校报到。学校要在入学年度的11月1日前持录取通知书、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盖有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或省、市人社部门技工学校招生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统一到驻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各地接到通知后,请与驻地普通高校做好工作衔接。

本通知自2017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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